新入職員工個稅申報問題
上傳時間:2019-05-23 13:41:20瀏覽:0
內容摘要:問題描述專家您好,我公司2019年3月來了一個新員工A,3月辦社保,我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上增加了該員工,4月份申報個稅時,A員工沒有填報工資(因為我考慮到4月申報3月的工資,3月發放的是2月的工資,2月份還沒有A員工的工資,不知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可是免征額自動帶出來是5000,以至于到5月申報時,工資只有一個月的,
問題描述
專家您好,我公司2019年3月來了一個新員工A,3月辦社保,我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上增加了該員工,4月份申報個稅時,A員工沒有填報工資(因為我考慮到4月申報3月的工資,3月發放的是2月的工資,2月份還沒有A員工的工資,不知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可是免征額自動帶出來是5000,以至于到5月申報時,工資只有一個月的,免征額已經變成10000了(5000*2),這樣正確嗎?就有點感覺是發了一個月的工資,免征額抵了兩個月,不知我是否表達清楚了,請專家解答,謝謝!
根據您的描述,貴公司新入職的員工入職時間為3月,實際工資發放在4月,即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所屬時間為4月,5月份為納稅申報期。由于個稅扣繳申報系統是按照入職的時間算減除費用,如果采集該員工人員信息時,入職日期是3月,則2019年5月征期就會出現累計減除費用為10000元(5000元/月×2個月)的問題,解決方法為:新入職員工在申報采集人員信息時,按照為新入職員工申報個稅的稅款所屬期來判斷選擇受雇從業日期,也就是受雇從業日期需要選擇為4月,這樣減除費用為5000元。
政策依據
《關于嚴格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執行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1號)
近期,有納稅人反映,部分扣繳單位在10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扣除計稅。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讓納稅人全面及時享受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納稅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適用5000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對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繳義務人要嚴格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代扣代繳稅款,確保納稅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稅改紅利。
二、對于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辦理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月份”誤選為“2018年9月”,導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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