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繳 | 企業所得稅這些項目可以稅前扣除,詳細列表收藏
上傳時間:2021-02-03 11:43:18瀏覽: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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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了!
今天鄭州注冊公司小編帶您一起學習,看看稅前扣除的項目和規定有哪些
2020年度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了!
今天小編帶您一起學習,
看看稅前扣除的項目和規定有哪些
據實扣除
據實 扣除 | 解釋說明 | 特殊情況 | 依據 文件 |
工資 薪金 | 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 ||
五險 一金 |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不超過5%,準予扣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財稅〔2009〕27號 |
勞動保護支出 |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
扶貧捐贈支出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 |
防疫捐贈支出 |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 |
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
限額扣除
限額 扣除 | 解釋說明 | 特殊情況 | 依據 文件 |
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
工會 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
職工教育經費 |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1.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可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據實扣除; 2.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培訓費用,與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并單獨核算的,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據實扣除; 3.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單獨核算、據實扣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4.財稅〔2012〕27號 |
業務招待費 |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財稅〔2020〕43號 |
保險企業手續費傭金 | 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 |
公益性捐贈支出 | 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非居民企業費用扣除 |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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