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及返聘人員相關個稅、社保費、企業所得稅問題
上傳時間:2020-11-02 13:42:38瀏覽:0
內容摘要:近期,經常有網友問及離退休人員特別是單位返聘的離退休人員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征免,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以及社會保險費、工傷費用的處理問題。下面鄭州注冊公司小編就帶領大家一起看看吧!個人所得稅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
近期,經常有網友問及離退休人員特別是單位返聘的離退休人員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征免,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以及社會保險費、工傷費用的處理問題。下面鄭州注冊公司小編就帶領大家一起看看吧!
個人所得稅 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上述第一項所列項目)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注:自2011年5月1日起,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企業所得稅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企業因雇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社會保險費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
二、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應計入工資總額(勞動報酬總額),應作為單位繳納部分的繳費基數,即單位繳費基數將大于個人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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