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準備開年會,這些稅務風險要留意~
上傳時間:2020-01-08 13:54:42瀏覽:0
內容摘要:年會稅事忙忙碌碌的一年又將過去,這不,春節又要臨近了,各家公司都在籌備著年會。說起年會這可算是咱企業一年一度的“家庭盛會”了,一想到表彰、抽獎、演出等活動大家就會興奮不已。然而,鄭州注冊公司小編提醒各位財務小伙伴要注意,在歡快的參加年會之余,千萬不要忽視了這些稅務風險~為了籌備年會,甲公司與A酒店簽訂
年會
稅事
為了籌備年會,甲公司與A酒店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A酒店提供會議場地及相關配套服務。那么,A酒店應向甲公司開具品名為“場地租賃費”還是“會議展覽服務”的增值稅發票?
因此,A酒店應向甲公司開具品名為“會議展覽服務”的增值稅發票。
在年會活動中,甲公司邀請了主要供應商與客戶代表參加,并為其報銷了往返機票。那么,甲公司為供應商與客戶代表報銷的機票能否計算抵扣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規定: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在年會活動中,甲公司向評選出的2019年度10名優秀員工予以頒發榮譽證書并每人獎勵現金5000元。那么,甲公司支付給優秀員工的現金獎勵應按什么項目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企業在年會活動中,甲公司向邀請的主要供應商與客戶代表每人贈送了價值1萬元的精美禮品。那么,甲公司向供應商與客戶代表贈送禮品是否需要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在年會活動中,為了活躍現場氣氛,老板自掏腰包在單位微信群中共發放了現金紅包5000元。那么,搶到微信紅包的員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政策解讀相關規定: 《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在年會活動中,企業將自產的產品作為抽獎禮品無償贈送給中獎員工。那么,企業贈送給員工的自產產品涉及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該如何處理? 關于增值稅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關于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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